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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西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家政服务业经营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区级行业性社团组织,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广西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评比、学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广西家政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党建工作管理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业社会组织党委;本会外事工作管理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管理机关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地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依法制定本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生活服务性行业,促进广西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家政服务向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提供国内外家政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七)了解掌握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八)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西从事家政服务业,有合法的经营手续与相关证件,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稳定的服务渠道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企业单位,以及具备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删)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标准和选举办法;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若干。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删)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删)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经过会长许可后,可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专项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可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受会长委托,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会会员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商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执行会长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删)报业务主管单位、(删)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商榷)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删)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2年 3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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